近日,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冯某燕(女,湖南人,初中文化)犯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4万元。她将工业用烧碱和双氧水兑入水中以浸泡干牛筋,后将制作好的牛筋销往麻辣烫店,获取非法利润。
经审理查明,2011年11月始,被告人冯某燕在其居住的中山市东升镇住处经营无证食品加工点,明知工业用烧碱(氢氧化钠)和双氧水(过氧化氢)对人体有害,为了增加水发牛筋体积和提高色泽度,将工业用烧碱和双氧水兑入水中以浸泡干牛筋,后将制作好的牛筋销往中山市小榄镇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、大良镇等地麻辣烫店,获取非法利润。至2012年5月,被告人冯某燕共销售通过上述方法制作的牛筋约5000公斤,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.3万元。
2012年5月28日下午3时30分许,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冯某燕,当场缴获牛筋1819.34公斤、工业用烧碱25公斤及双氧水30公斤。
冯某燕供称,知道添加的氢氧化钠、双氧水是不能直接食用的,对身体有害,但其认为通过漂洗能将危害降低,所以不认为牛筋有毒有害,平时她都吃自己加工的牛筋,感觉没有什么不良反应,所以才敢把牛筋卖出去。“我非常后悔,为了增加水发牛筋体积和提高色泽度,才添加这些材料,为自己的无知而触犯了法律感到后悔。”
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冯某燕无视国家法律,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其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应依法惩处。被告人冯某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,认罪态度较好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
法院遂判决如下:一、被告人冯某燕犯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4万元。二、被告人冯某燕的违法所得1.3万元,予以追缴;缴获的牛筋1819.34公斤、氢氧化钠25公斤及双氧水30公斤等物予以销毁,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